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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餐馆包厢内发生了性关系,女生没有呼救,事后控告强奸成立吗?
强奸罪是一种严重刑事犯罪,是指行为人违背受害人意愿,采取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与被害人进行性行为。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如果性质极其恶厉,造成极坏社会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起点刑可能十年以上、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餐馆包厢内发生性关系,女生没有呼救,事后控告强奸罪是否成立,关健靠证据说话,经公安机关依法调查后,根据收集到的有罪或无罪证据,依法处理。
这么简单的案情的确很有发挥、想象的空间,作为刑辩律师笔者认为可能存在以下两种情景:
(一)嫌犯与女生系男女朋友关系,二人正在包厢协商分手事宜,嫌犯意欲与女生发生性关系,女生断然拒绝。嫌犯遂拿出手机中他偷拍的自己与女生性爱的视频相要挟,并称不发生性关系就将视频传到网上,看女生如何做人。
女生囿于嫌犯的淫威,担心隐私暴露,不得不与嫌犯在包间内发生性关系,当然也未呼救。女生回去后,将此事告知自己的闺蜜小兰,小兰说这一次你忍了,下一次怎么办?还是报警为上上策。
女生左右摇摆,一时拿不定主意,不久嫌犯又打电话胁迫女生过去发生性关系,女生将嫌犯胁迫发生性关系的言语偷偷录音,经过深思熟虑,鼓足勇气报警。女生虽然开始是胆怯的,但是经过难堪的过往后,她能够克服心理障碍,急中生智,保存证据,勇敢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的转变可圈可点,值得称道。
女生证据在手,等待嫌犯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二)嫌犯与女生系网友,嫌犯见女生娇艳妩媚、楚楚动人,不禁色胆包天,假借饮酒之机将女生灌醉,然后与意识不清、不能自持的女生在餐馆包间发生性关系。
女生想反抗,但是浑身无力,想叫也叫不出来,男生发生性关系后,为了长期逼迫女生就范,还拍摄了女生裸露的下半身及照片。后嫌犯又将昏迷不醒的女生搂抱至车内,并带至宾馆房间再次发生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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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对此有不同的看法,尤其值得质疑的是,一是男女双方是什么关系?是恋爱对象还是情人关系?二是在餐馆的包厢内男方就敢和女方发生的性关系,如果女方不是自愿的,在男方强奸时,女方稍微和男方发生扭打或大声呼救,餐馆吃饭的人多他们既不聋又不瞎,能听不见看不着?三是是否存在有女方认为被男方白嫖吃亏了,向男方索要财物时又没要到,故愤而报警告男方强奸了她?四是假设男方有心在当时有录像录音等证据证明两人是自愿发生的性关系,那么,则证明男方强奸一罪不成立;而女方则涉嫌敲诈勒索讹诈罪名成立的。
在餐馆包厢内发生了性关系,当时女生沒有呼救,是出于一种对人身安全的保护方式。只是说当时当场肯定是只有他(她)们二人了。但当时的具体情况不甚了解。即使说两人是恋人关系,当时两人发生关系,也是你情我愿。但事后,女人如果后悔了,并保存有一定的证据,反告对方强奸了自己,且司法机构又介入调查立案,这个男的强奸罪名就能成立。过去有一种说法叫;民不告,官不究。有很多通奸的情况,如在过程中及事后,男对女的许诺或某一点使女方不太尽意。女人在此刻反告男人强奸,一告就准。因女人有铁的证据在手中。男人此时是难以狡辩的!任何人都清楚,所谓"强奸",实则开始男女两人都是按程序进行的!只是女人是在特殊环境下,为人身安全,被逼无奈遭到污辱的!两性生活,事毕只要女方上告,无疑问就是强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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